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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助学券”制度(试行)》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9/10 9:50:04 作者:无 浏览量:1139次

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实行“助学券”制度(试行)》实施的通知

各位家长:

为了落实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助学券”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决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幼儿助学券”制度(以下简称“助学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学券”制度的适用范围

“助学券”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是指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在园就读幼儿以及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二、“助学券”制度的实行标准

“助学券”制度实行按月对幼儿的保育教育费用资助的方式,实行标准为一般园保育教育费160/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个符合条件的幼儿每年可以享受1600元的“助学券”补助。

三、“助学券”的申请程序和管理办法

“助学券”制度从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行,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助学券”的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和管理。

1.提交《南京市幼儿园“助学券”申请表》和相关原件材料(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交幼儿园验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主必须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本、新生幼儿出生证;

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必须持各区县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新生幼儿出生证;

特困职工家庭:须持南京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其他困难家庭(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新生幼儿出生证;

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对报到当天确实无法补齐材料的幼儿,在一周内将所缺材料补充完整。

2.审验合格后,幼儿园填写《南京市幼儿园“助学券”资助幼儿情况汇总表》,并向幼儿园所在区教育局、财政局报送该表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两份。

3.申请幼儿的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如有重复,其每学期只能享受一次保育教育费用的减免政策。

4.我园方便幼儿家长申请办理“助学券”,设立专用办理处——助理室,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答家长提出的相关问题。

南京市翠屏山幼儿园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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